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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收藏!油田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油田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管理组织


江苏石油勘探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主体,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批业务。


三、提取范围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1.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1.2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1.3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3.1.4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1.5 职工退休。

3.1.6 出境定居。

3.1.7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1.8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户口迁出扬州市或户籍不在扬州市; 

○在职期间被判刑;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3.1.9 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1.10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3.2符合本条第3.1.1至3.1.4、3.1.9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3.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患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配偶及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患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3.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3.6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7无房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提取,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3.8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自有一套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四、提取额度


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4.2购买自住住房且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合计提取总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提取后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存储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


4.3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非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前12个月还贷本息合计数。每年提取一次。


4.4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一套住房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半年或一年(与申请次数对应)的应付租金,租金支付提取标准暂定上限为每月不超过15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每半年或一年办理一次。


4.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暂定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每年提取一次。


4.6符合3.1.5至3.1.8项规定的,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7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自负部分。



五、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各项提取应分别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时效限定为具备提取条件一年内。


5.1购买自住住房

5.1.1  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职工也可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5.1.2  购买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资金托管协议、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

5.1.3  异地购买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达到首付款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经在银行办理了该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相关贷款材料。

5.1.4  集资建房,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5.1.5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新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拆迁安置结算清单。

5.1.6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5.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2.1  自建房,提供区、县及以上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用地许可证》、相关收费凭证和工程预算。

5.2.2  翻建享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区、县及以上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用地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收费凭证和工程预算。

5.2.3  大修享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区、县及以上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住宅用地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

5.2.4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要时中心需进行实地勘察。


5.3偿还贷款本息。

5.3.1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事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中心逐月或者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职工可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贷款信息,不需提供材料。

5.3.2  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首次办理提供《借款合同》。一次性归还商业贷款提供银行出具的即时还款余额清单(盖章),归还后提交还款证明;非一次性归还商业贷款提供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还款明细(盖章)。以后办理,可不提供《借款合同》。


5.4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5.4.1  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扬州市和邗江区房管部门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5.4.2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支取金额,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支取金额。


5.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物业费交款票据。


5.6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5.7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材料。


5.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领取人身份证。


5.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

5.9.1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

5.9.2  职工户口迁出扬州市或户籍不在扬州市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明。

5.9.3  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5.9.4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提供身份证件。


5.10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造成家庭困难。

5.10.1  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患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原件或社会保险部门报销后体现自负部分的凭证复印件。

5.10.2  提取申请书经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厂处工会主管领导证明因病致困并签属意见,中心主任审批。


六、提取程序


6.1初审。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系统录入资料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加盖审核章,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6.1.1  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6.1.2  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6.1.3  核实申请人身份。委托他人代办的,登记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6.2复审。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将审查后的申请人资料统一提交到中心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由职工本人将材料提交中心审批。


6.3 资金支付。

6.3.1  购房、销户、非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等情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公积金联名卡。

6.3.2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一次性归还商业贷款的,职工凭中心审批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银行办理转账。


七、附则


7.1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将申请人(配偶)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初审环节发现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处理决定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提取和贷款申请。对已经造成骗取、套取事实,责成申请人(配偶)予以退还。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提取申请,十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并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责任制。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骗取、套取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附件


8.1翻建和大修房屋的概念。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主要适用于主体结构全部或大部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大修:指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0%以上的工程。主要适用于主体结构严重损坏,有倒塌或有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


8.2扬州市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

1、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

2、肝、肾器官移植;

3、恶性肿瘤(癌症);

4、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

5、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

6、高血压合并有靶器官重度损害;

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肾功能不全;

11、类风湿性关节炎;

12、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13、肺结核;

14、血友病;

15、冠心病;

16、中风后遗症;

17、阿尔茨海默氏症。


编辑: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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